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设平安和谐新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新乡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用于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屋(旅馆业除外),房屋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或警务室报备,必须如实登记并向辖区派出所或警务室报备承租人员身份信息。
二、凡居住在我市的非新乡户籍人员、居住在市区的本市所辖县(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居住人员,应持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件,主动到当地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申领居住证。
三、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并须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是全体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辖区和谐稳定。
新乡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