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2年2月19日签订的《新乡平原新区2011年中小学校安工程剩余建设项目五标段、七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因你公司原因形成烂尾工程,已造成双方签订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已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44.3款、44.4款,我单位特通知你公司,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刊登《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来我单位办理相关的施工交接及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你单位全部承担。平原新区社会事务局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