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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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应急罚〔2024〕危-125A号

被处罚人:韩瑞峰 身份证号:410728198006111551电话:13598620777

地址: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办事处韩了墙村117号 邮政编码:453400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对山东万济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分公司立案调查,2025年3月12日对山东万济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5月9日山东万济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分公司恶意注销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追加负责人韩瑞峰为被执行人,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对标95号车用汽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照片二张;证据二:韩瑞峰询问笔录二份;证据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以上证据证明韩瑞峰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你的违法行为属于A。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3190.00元(叁仟壹佰玖拾元整),并处110000.00元(拾壹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垣市收入事务中心,账号:00000000000352613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垣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