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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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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一、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患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24〕39号)。按照该目录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十二类135种,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四十二、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答:“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上级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已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四十三、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答:“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按照单位规定加班加点上下班的途中。比如,某单位规定职工下午6时下班,但是由于单位安排加班,职工晚上8时才从单位走,那么职工在晚上8时后从单位回到家的途中,也应属于下班途中。另需注意,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这种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不管是发生在铁路还是水上,只要受到伤害的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就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应当由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四十四、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逐一进行了列举,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未来要出现的情形,现在还难以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范穷尽,因此要作出这样一项兜底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