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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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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工程建设项目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所需资料如下:

  (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转包、分包或劳务合同);

  (二)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实现联网的可不提供);

  (三)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职工动态实名花名册(请严格按照格式,只提供电子版,后期人员发生变化前应及时报盘变更);

  (六)《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

参保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十五、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

  (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十六、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十七、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