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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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超)11月22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发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

  通告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机构承办喜庆等活动,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告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分别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公安局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