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锁被偷开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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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31日22时30分,张某(13岁)驾驶轿车(该轿车车主为李某)载着两名同学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朱某、马某发生碰撞,致朱某、马某受伤,张某弃车逃逸。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朱某、马某将张某及其父母、车主李某、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75万元。

  车主李某辩称,12月2日,自己将轿车停放在地库自家车位上,因母亲生病,匆忙间未将车辆上锁并将车钥匙遗忘于车内,张某将自己的车私自开走属于偷盗行为,且自己将钥匙放在车内的行为与朱某、马某受到人身损害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及其父母辩称,车主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其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虽案涉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张某为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张某与车主李某并不认识,该车辆停放在车主李某自己的停车位上,因忘记拔钥匙,被张某发现后私自开出去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张某对此并不知情,且张某并非第一次私自开着李某的车出去。2023年12月27日晚,张某在拉开李某车门进行偷盗过程中,发现李某的车未上锁且车钥匙未拔,便在12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多次偷开李某的轿车,直到12月31日22时30分许,张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得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才得知该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造成他人受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与张某共同承担责任。被告车主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钥匙放在车内,致使张某能够将车开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的各种因素,酌情定李某在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2%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与车主签订的合同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逃逸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97万元,张某及其父母、车主李某按责任划分赔偿朱某、马某共计36.70万元。

  一审宣判后,伤者朱某和马某、张某及其父母、车主李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