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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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因此,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新)防征决字〔2023〕2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373-3666018),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新)防征决字〔2023〕2号
新乡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水岸怡景项目,经查实,你(单位)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缴纳金额为4110660元。限你(单位)在接到该通知书后15日内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人防办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飞 电话:0373-3666018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