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据被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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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辉县市法院对一名在诉讼中不实事求是,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院西平罗法庭法官李静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运营推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数额及支付方式。原告诉称,其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均予以拒绝且不支付工资,后原告无奈离职,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的工资。被告辩称,原告非被告公司员工,而是为被告进行运营推广的人员,双方签订有代运营服务合同。

  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考勤表、员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非被告处员工。法官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所提供的员工证明系伪造证据,该份证明上的签字并非员工本人所签。被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当即向被告释法,直接向其阐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吴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