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十九、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新招录(招聘)或者工作调动人员的,工伤保险应当如何参保接续?
答:按照《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关系未及时参保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新招录(招聘)或者工作调动人员的,应及时为新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未确定工资标准的,可先以社平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发生工伤事故的将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三十、对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参保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账的(开具完税凭证后才算完成缴费),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依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未在当月按时足额缴费的,将会影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三十一、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十二、如果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三十三、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前、工伤保险待遇结清前以及对于被鉴定为1级-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不得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办理退休手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