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殿芳)虽有排污许可证,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3月1日,《条例》实施第一天,市生态环境部门向一企业开出了全市第一张罚单。
当天上午,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辖区一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帮扶指导时,发现该企业虽有排污许可证,却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反了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条例》相关规定,遂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处罚。被处罚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生产活动。
针对“企业对环境影响小、不受《条例》限制”的误解,《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接受监督……”当天上午,执法人员又发现辖区内另一家企业违反了该规定,未填报排污登记表,随即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并要求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完善相关手续。
据了解,《条例》实施第一天,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快速行动,对辖区企业进行检查和帮扶指导,督促企业(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所有排污单位都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规范排污行为,也就是说,排污单位今后不能再“任性排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