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及连带担保人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9民初49号已确认我对你们公司的债权(债权本金总额1820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关费用),现我已将上述判决书所载明的全部债权及其担保权利转让给王社英、闫换妮、濮阳远景实业有限公司(新债权人),特向你们公司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你们公司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请直接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守保日 期: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