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1月1日电(记者刘巍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日起施行,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同时,该市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为使管理更具可行性,苏州市确定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个人禁止饲养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大型犬和5大类38种烈性犬,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为公众熟知的西藏獒犬、斗牛
犬、德国牧羊犬、秋田犬等犬种在列。
该条例还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规定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人束1.5米以内牵引带。为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否则养犬人将受到处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